• 马曼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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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制度应分开看待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制度应分开看待
马曼玲.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从制度建构的内在逻辑看,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体系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二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分属于不同制度体系,应分别建构.在《民法总则》的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在第127条将数据单独予以规定.虽然第127条性质上是转引性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实质内容,但至少表明中国立法者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的差异.而《网络安全法》在第七章也分别界定了网络数据与公民个人信息这两个不同的立法概念. 当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关注,但由于“信息”与“数据”两个概念易被混用,导致與数据相关需要专门研究的法律问题,被掩盖在个人信息保护下,整体被忽视. 但关于数据的法律规范,现实中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看,作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资产形态,数据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数据是更类似“物”的一种有形的资产形态还是技术秘密或专利类的无形资产?对数据如何妥当地进行资产意义上的定价?数据的权属变动是更多地采取授权许可模式,还是转让模式?如果是后者,在相关交易无效或被撤销时,是否存在数据返还的救济?某一个以数据作为其主要的、核心资产的数据公司,如果发生破产清算,对其拥有的相关数据资产应如何处理?为避免相关数据流失,或加入公共领域,是否会发生数据权利人的数据取回或请求销毁问题?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要回答以上问题并不简单. 不仅在私法层面,公法、经济法层面上,由于其特殊法律属性,也会引发大量疑难问题.举例看,在行政法层面,政府为行使其监管职能通常会向一些拥有数据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索取数据,而这些数据本身属于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其商业价值会受显著影响. 那么如何平衡政府对于数据的需求与私人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间的关系?在数据领域,我们能够设想一种类似于征收或者征用的制度安排吗?或者说,这是数据拥有人必须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 传统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主要的考虑对象是并购对于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的影响.但在进入数据时代后,企业间的并购,更多目的在于整合各自拥有的数据资产,使之发生聚合反应,此效应应如何进行评估?法律体制中是否可能会产生一个新的与市场垄断相平行的数据垄断概念?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数据时代中,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资产形态,由数据的控制和利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会增多,必须将此作为独立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比如,新浪微博诉脉脉一案中所提出的问题也是API模式下,拥有源数据的平台与基于开放平台的应用程序开发者之间的数据权益分配问题,脉脉的行为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也是因为超越通常所认可的授权范围,侵犯了新浪微博的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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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0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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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曼玲.觉得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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